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档案查阅利用制度

作者:来源:人员机构日期:2018-04-03人气:767

 

第一条 查阅本人档案者,需出示本人证件,可以查阅已公开的文件和本人的学籍档案;办理学籍、成绩证明,需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。代他人查阅学籍档案、出具学历证明,需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或毕业证复印件,同时被委托人要出示本人证件。

第二条 未开放的档案,一般仅供归档部门利用。本校其他部门如需查阅,查档者应持有效身份证件,并携带介绍信(内容包含利用目的和范围、利用者姓名和一卡通号),经归档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利用、复制,且仅限于室内阅览。

第三条 校外单位查阅档案中的个人信息,不仅需要查档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还需提供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。安全、公安部门查阅有关档案,需经学校党政办或保卫处批转。需要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国家秘密,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。

第四条 复制、摘录本馆档案,需经档案馆经办人员或馆领导同意,不得私自拍照、翻印和拷贝。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。

第五条 查阅档案应爱惜档案资料,严禁在档案上批注、涂改、圈点、折叠污损,如有损坏、丢失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。

第六条 文档档案原件,原则上只能在文书档案室查阅、复印或扫描,本校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原件的,由归档部门开具介绍信(包含用途、借档人姓名和一卡通号)并经归档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,借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,用毕及时归还。如需延长借用时间,应另办理续借手续。

第七条 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以档案为依据,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。

第八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制度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。